《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海洋里自由翱翔》
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海洋里自由翱翔
作者:许静静
“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一个国家的发展壮大离不开崇高的价值追求,一个民族的崛起离不开强大的精神支撑。从古至今,中华民族积累了丰富的思想财富,形成了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其中天下大同的社会理想、以民为本的仁政精神、,诚实守信的立德之本等民族精神不仅支撑着中国人经历了一次又一次的繁荣兴衰交替却依然傲立在世界之林,还为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提供了丰富的思想资源,为现代的中国人提供了一种正确的理想标杆道德标杆。
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以24个字概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这24个字既简练又深刻,它分别阐述了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面的价值追求,反映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它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精神力量,也是指引每个人奋然前行的最正确的方向。它就像一片海洋,在这片海洋里每个人对其中的24字都有自己的独特解读,而其中最吸引我的便是其中自由二字。
费尔斯曾经说过:一切最文明的东西所具有的价值,自由都具备。可能我真的是一个天真烂漫之人,活得比较理想主义,所以在这汪海洋里目光一直追随着自由这股激流,希望能过起随心所欲的生活。自由是船,勇气是浆,要想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海洋里自由翱翔就必须有勇气来乘风破浪。就像电视剧《人民的名义》里面的李达康书记,就说过一句口号“法无禁止即自由”,在这句口号的鼓舞下,他带领民众大刀阔斧地改革,在制度允许的范围里最大地激活了市场经济的活力,为改革开放取得了良好的发展成果。
其实这句话跟我们现实生活中李克强总理提出的“强式”宣言:“法无禁止即可为 法无授权不可为”有异曲同工之妙,法无禁止即可为”指的是公民私权利的行使,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即为自由的。在清单制度安排中,强调“法无禁止即可为”实质上是对市场权利的最大保障,给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创新与活力的前提。但是也别忽略了宣言的后半句:法无授权不可为。对自由的追求不是绝对的,随心所欲也是有条件的,不管是从国家还是个人层面来说,追求自由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然自由的激流很容易会变成一股乱流,被违法乱纪之人利用,把改革开放的春风弄得乌烟瘴气,更会使许多人失去追求真正自由的条件。
如果醉心于放任自由,对自由一点也不加以限制,它的害处与危险实在不少。就像不久前的山东辱母杀人案里面的高利贷团伙,他们打着***自由的旗号,对于欢母子的各种胁迫侮辱,当地的警察也对这种极端行为放任不理,最终把于欢逼到走投无路,造成了一死几伤的悲剧。这种自由值得提倡吗?它是高利贷者的自由,是违法犯罪的温床,限制了于欢母子的人身自由等,最终落得悲剧的下场。所以我说自由诚可贵,法律价更高,要想获得真正的自由,必须要学会遵守法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里追求。
但是为了保障公民追求自由的权利,不仅要求公民遵守法律,反过来法律也应该切实去保护公民的自由,为广大人民的自由提供保护伞。想起凤凰卫视的一个社会能见度的栏目里播过的一个“人造精神病”的案例,里面讲到山东的一个村民孙法武本来是打算去北京上访,结果上访不成就算了,还被当成精神病被关起来。这就是在明目张胆地限制老百姓上访的自由,如果这样的现象放任不管,那所谓的信访制度便会名存实亡,老百姓会失去发出声音的自由,政府的威信也会受到极大的损害。所以政府应该健全法律,全方位地保障公民的各项合法权利的自由。
歌德有这样一句名言:“一个人只要宣称自己是自由的,就会同时感到他是受限制的。如果你敢于宣称自己是受限制的,你就会感到自己是自由的。”自由是相对的,只有在遵守了宪法与法律的前提下,我们才有可能获得真正的自由,才能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海洋里自由翱翔,在自由中看到广阔的天地。
作者:许静静
“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一个国家的发展壮大离不开崇高的价值追求,一个民族的崛起离不开强大的精神支撑。从古至今,中华民族积累了丰富的思想财富,形成了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其中天下大同的社会理想、以民为本的仁政精神、,诚实守信的立德之本等民族精神不仅支撑着中国人经历了一次又一次的繁荣兴衰交替却依然傲立在世界之林,还为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提供了丰富的思想资源,为现代的中国人提供了一种正确的理想标杆道德标杆。
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以24个字概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这24个字既简练又深刻,它分别阐述了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面的价值追求,反映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它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精神力量,也是指引每个人奋然前行的最正确的方向。它就像一片海洋,在这片海洋里每个人对其中的24字都有自己的独特解读,而其中最吸引我的便是其中自由二字。
费尔斯曾经说过:一切最文明的东西所具有的价值,自由都具备。可能我真的是一个天真烂漫之人,活得比较理想主义,所以在这汪海洋里目光一直追随着自由这股激流,希望能过起随心所欲的生活。自由是船,勇气是浆,要想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海洋里自由翱翔就必须有勇气来乘风破浪。就像电视剧《人民的名义》里面的李达康书记,就说过一句口号“法无禁止即自由”,在这句口号的鼓舞下,他带领民众大刀阔斧地改革,在制度允许的范围里最大地激活了市场经济的活力,为改革开放取得了良好的发展成果。
其实这句话跟我们现实生活中李克强总理提出的“强式”宣言:“法无禁止即可为 法无授权不可为”有异曲同工之妙,法无禁止即可为”指的是公民私权利的行使,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即为自由的。在清单制度安排中,强调“法无禁止即可为”实质上是对市场权利的最大保障,给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创新与活力的前提。但是也别忽略了宣言的后半句:法无授权不可为。对自由的追求不是绝对的,随心所欲也是有条件的,不管是从国家还是个人层面来说,追求自由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然自由的激流很容易会变成一股乱流,被违法乱纪之人利用,把改革开放的春风弄得乌烟瘴气,更会使许多人失去追求真正自由的条件。
如果醉心于放任自由,对自由一点也不加以限制,它的害处与危险实在不少。就像不久前的山东辱母杀人案里面的高利贷团伙,他们打着***自由的旗号,对于欢母子的各种胁迫侮辱,当地的警察也对这种极端行为放任不理,最终把于欢逼到走投无路,造成了一死几伤的悲剧。这种自由值得提倡吗?它是高利贷者的自由,是违法犯罪的温床,限制了于欢母子的人身自由等,最终落得悲剧的下场。所以我说自由诚可贵,法律价更高,要想获得真正的自由,必须要学会遵守法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里追求。
但是为了保障公民追求自由的权利,不仅要求公民遵守法律,反过来法律也应该切实去保护公民的自由,为广大人民的自由提供保护伞。想起凤凰卫视的一个社会能见度的栏目里播过的一个“人造精神病”的案例,里面讲到山东的一个村民孙法武本来是打算去北京上访,结果上访不成就算了,还被当成精神病被关起来。这就是在明目张胆地限制老百姓上访的自由,如果这样的现象放任不管,那所谓的信访制度便会名存实亡,老百姓会失去发出声音的自由,政府的威信也会受到极大的损害。所以政府应该健全法律,全方位地保障公民的各项合法权利的自由。
歌德有这样一句名言:“一个人只要宣称自己是自由的,就会同时感到他是受限制的。如果你敢于宣称自己是受限制的,你就会感到自己是自由的。”自由是相对的,只有在遵守了宪法与法律的前提下,我们才有可能获得真正的自由,才能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海洋里自由翱翔,在自由中看到广阔的天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