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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南粤文化交流中心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24-03-29 15:37:18

 民办函〔2018〕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办好学前教育和在幼有所育上不断取得新进展等重大部署,根据习近平总书记等领导同志关于学前教育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现就稳妥推进民办幼儿园分类管理改革,加强和改进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登记管理工作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民办幼儿园登记管理工作重要意义。幼儿教育事关亿万儿童的健康成长,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各级民政部门作为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登记管理机关,要从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出发,充分认识做好相关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各项要求,扎扎实实履行好民办幼儿园登记管理各项职责,积极配合教育部门做好相关专题调研、规划制定、督导检查、专项治理等各项工作,切实加强民办幼儿园规范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积极稳妥推进现有民办幼儿园分类登记改革。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办学校分类登记改革的精神,按照《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以及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民办学校变更登记类型的具体办法,稳妥推进现有民办幼儿园分类登记工作。对于继续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要指导其依法修改章程,明确公益目的和非营利属性;对于选择登记为营利性幼儿园的,要积极引导其依法办理注销和重新登记手续。在推进分类登记改革过程中,要坚持办学者“自主选择”的原则,充分尊重办学者相关权利,主动提供政策咨询,做好登记服务,适当简化手续。要加强与教育主管部门、工商登记管理部门的工作协调和程序衔接,按照当地民办教育改革总体安排和实施步骤,稳妥推进相关工作,确保民办幼儿园办理分类登记程序前后办学延续和秩序稳定。

  三、扎实做好新设立民办幼儿园登记审查工作。对于新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关口前移,加强部门沟通和工作衔接,在民办幼儿园设立审批阶段落实分类管理的改革精神,从源头上实现对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和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精准分类。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时,要严格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精神,加强登记审查和管理,认真落实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登记管理体制,确保民办幼儿园登记管理和业务监管职责的有序衔接和有效落实。积极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和《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要求,按照“应建必建”的原则,推动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在登记时明确党组织隶属关系,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

  四、依法加强民办幼儿园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通过年度检查、年度报告、随机抽查、财务审计、专项检查、信息公开、等级评估等方式,加大对民办幼儿园遵守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规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要将民办幼儿园是否坚持非营利性作为重点检查内容,对于私分、侵占、挪用幼儿园资产,通过向举办者、发起人、负责人分配利润等方式非法分红或变相分红的,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查处,有效维护民办幼儿园非营利属性。要积极引导和督促民办幼儿园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切实增强民办幼儿园自律诚信。对于在登记管理、监督检查以及受理社会举报中发现的民办幼儿园安全、卫生、师资师风师德等方面的问题线索,要及时与教育、公安、消防、卫生计生等主管部门通报,协助配合相关整改和查处工作。

  本通知关于加强和改进民办幼儿园登记管理工作有关精神同时适用于其他各类民办学校,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在具体落实过程中,要注意统筹考虑和一体安排。各省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相关工作的统筹,指导省级以下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做好相关工作。近期各省(区、市)登记管理机关要对本辖区内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工作进行一次专项调研,围绕本地区民办学校基本情况、分类登记改革进展、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政策措施以及有关意见建议等形成专项调研报告,于2018年2月10日前报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各地在稳妥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登记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报告。

 

  民政部办公厅

  2018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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